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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代理引渡案件?(上)

周泳秀 宋氏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自孟晚舟引渡案以来,“引渡”、“遣返”、“劝返”等法律概念进入了公众的视野,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律师、司法工作人员开始参与到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探索。但该方面的探索仍存在较多不足,例如,学术研究均侧重于如何有效开展境外追逃,而忽视了嫌疑人在引渡案件中的权利保护。实践中,由于这类案件的专业性和稀缺性,有实务经验的法律工作者非常少,许多律师仍不知道如何开展此类业务。为此,笔者根据此前的代理引渡案例的经验,总结了几点实务内容,与同行们分享。


一、什么是引渡和引渡替代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先厘清和引渡相关的几个概念。众所周知,引渡是用于跨境追逃犯罪分子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措施,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出请求将被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回国。引渡遵循的是条约前置主义和互惠原则,一般情况下,请求国需根据双方签署的引渡条约或共同加入的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向另一国提出申请。由于我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多数发达国家尚未有引渡条约,在实践中引渡程序存在多方面障碍。因此,请求国需通过其他途径将犯罪分子抓拿归案,由此产生了“引渡替代措施”的概念。在实践中,主要为遣返、劝返、异地追诉三种措施。

遣返也称非法移民遣返,是指根据移民法相关规定,请求国向外逃人员所在地国家提供其涉嫌非法移民的违法犯罪线索,请求所在地国家将外逃人员强制遣返回国。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往往需要和境外律师一起合作,查明域外法律。

劝返是指办案人员通过对外逃人员的政策感化、说服教育,促使外逃人员主动回国受审。在劝返过程中,量刑承诺是重要的谈判内容。

异地追诉是指请求国向外逃人员所在地国家提供犯罪证据材料,由所在地国家依据本国法律对外逃人员提起刑事诉讼。这一类措施利用了跨国犯罪的特点,常见于洗钱犯罪,外逃人员的行为需在他国也构成犯罪,存在被他国追诉的法律基础。如外逃人员被判刑,所在地国家可同时判处驱逐出境,达到服刑完毕后遣返回国的效果。


二、如何代理引渡案件?



在厘清相关概念后,我们就能根据个案涉及的国际司法协助措施,查明相关国际条约和境外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需注意的是,从广义上讲,律师可以为请求国、被请求国、被引渡人任何一方提供法律服务,考虑到实践中律师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被引渡人,本篇文章只讨论为被引渡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

根据笔者的经验,律师代理的引渡案件主要为三种情形,我国跨境追逃的引渡、外籍被告人在华引渡、中国公民在境外被侵害维权的引渡。

(一)跨境追逃的引渡


跨境追逃的引渡,指的是中国籍嫌疑人在国内犯罪,潜逃国外,被我国办案机关追逃的情形,例如新闻中常见的“百名红通人员”、“猎狐行动”等。

在这类案件中,嫌疑人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被通缉归案,律师可以结合我国引渡的司法实践,为嫌疑人本人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已经被所在国警方采取引渡拘留措施,被羁押,嫌疑人家属联系律师代理引渡案件和回国后的刑事案件。在引渡阶段,律师主要提供下述服务:

第一,根据引渡相关法规条约,判断是否符合引渡条件。这里很考验律师的检索能力和对国际法规的掌握运用能力。需注意的是,律师不能仅检索一国法律、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还需针对所在国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欧盟政策等进行全面的检索,对外交政治有敏锐分析能力。

举例而言,在【王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中,王某潜逃到阿尔巴尼亚,中国警方对王某发布红色通缉令,王某被阿国警方抓获。经检索,我们发现,阿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条约前置,阿尔巴尼亚刑法第11条规定,只有存在引渡条约的前提下,才能准许引渡。而我国和阿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也没有可适用于诈骗犯罪的多边条约。因此,阿国没有明确的引渡法律基础。但进一步检索发现,阿国法律存在互惠原则的例外规定:根据阿尔巴尼亚10193号法典(“On Jurisdictional Relations with Foreign Authorities in Criminal Matters”)第9条,司法部门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接受外国官方的请求。而我国是否能作出互惠承诺,需综合外交、政治等各种因素考量,存在不确定性。并且,即便是我国作出互惠承诺,阿国也可以选择不接受。

但这个案件特殊之处在于,阿国是欧盟的成员国,2022年6月9日欧盟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所有的成员国暂停与部分国家的引渡条约。2022年12月15日,欧盟通过了另一项决议,呼吁所有成员国在引渡和与国际执法机构合作中采取谨慎态度。毫无疑问,这些决议会对阿国的引渡决定产生直接影响。

基于上述检索的结果,律师认为引渡程序难以顺利进行,而最终结果也证实了律师的判断,经法院审理后,当事人最终被释放。

第二,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嫌疑人被追逃回国的其他情形?即使是不符合引渡条件,办案机关也可以通过引渡替代措施追逃嫌疑人。此时律师就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服务,在必要时与当地律师合作,了解当地法律及诉讼程序。

例如,针对非法移民的遣返,律师需全面了解嫌疑人外逃的过程,包括使用何种方式、何种身份进入他国,以及是否存在伪造护照、虚构身份等情形,判断这些行为是否触及他国的移民法律。在实践中,许多红通人员都是以遣返形式被押送回国的。

针对异地追诉,首先,律师需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依据管辖权相关法律,判断我国办案机关是否可能向他国移交证据材料,促使他国对嫌疑人起诉。例如,在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中,王某的集资诈骗行为是否属于跨国犯罪?如是,阿国是否有投资受害者?又如,在王某涉嫌洗钱案中,是否有赃款流向阿国境内?其次,因各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不一,证据标准不一,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证据状况,分析是否满足国外起诉条件。此外,律师还可以与当地律师合作,提供该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协助跨境取证、提供法律意见等,为可能提起的诉讼程序作准备。

针对劝返问题,律师可协助嫌疑人及家属与办案机关进行谈判,为其提供合法的建议。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可提出相应的量刑承诺,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和司法类案,提出合适的量刑建议。需注意的是,关于劝返过程中办案机关的量刑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这一问题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因此,律师需协助嫌疑人保留谈判过程中的证据,以便在归国后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

例如,在【李某涉嫌单位行贿案】中,李某潜逃国外,办案机关通过李某家人传达了劝其回国自首的要求,同时作出取保候审和缓刑的承诺。李某回国后,由于案情复杂,案件长达三年后才进入审判阶段。开庭前李某委托律师,律师与检察官沟通,发现检察官并不知道劝返的相关事实,不同意出具缓刑的量刑建议。由于时间间隔较长,当时的相关办案人员均已调离岗位,律师及时向家属调取了当时的微信、QQ等聊天记录并提交给检察院,为李某争取了缓刑。

第三,了解嫌疑人在国内涉案的情况,为引渡后的辩护工作做准备。在【王某涉嫌集资诈骗案】中,王某潜逃国外多年,与国内亲属朋友几乎失去联系,因此也无法得知该案的相关情况。建立委托关系后,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找到了同案人的终审判决并了解案情,为后续案情分析、法律适用、调查取证等辩护工作做充分准备。

第四,参与国内财产处置程序,维护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符合相关条件时,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尤其是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应关注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国内的财产情况。根据缺席判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协助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委托律师跟进诉讼程序,参与财产处置。如存在属于第三人的合法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应及时提交法律意见。

(针对境外追赃中的法律服务,笔者将在专题文章中分享)

第五,与当地律师合作,跟进引渡、遣返、难民保护等程序,提供法律建议。一些案件中,嫌疑人虽然潜逃国外,但他们不懂当地语言,也不了解当地的法律实践,更倾向于找中国律师,由中国律师与当地律师的合作,完成案件的代理工作。如前所述,我们可以为嫌疑人及家属寻找当地律师,共同跟进诉讼程序,协助提供证据材料、提供法律意见等。


由于篇幅关系,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中详述其余两类引渡案件的实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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